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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待所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董文倩   加入时间:2024-03-04  评论(0) 浏览(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招待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待所管理,规范入住流程,维护招待所日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待所系本校内设服务机构。海门校区招待所为全校教职工提供在海门校区工作期间的午休和晚间住宿服务。

第二章招待所管理主体

第三条后勤与基建处为招待所管理主体,负责招待所日常运转管理。招待所具体管理科室为后勤与基建处物管科。

第三章招待所入住管理

第四条海门校区招待所原则上只为本校教职工提供午休及晚间住宿服务。招待所优先安排行政值班、重大活动任务的人员入住。

第五条海门校区招待所入住前需本校教职工在后勤服务平台进行预约,凭本人校园卡到招待所服务台进行登记,登记后领取房卡入住。如入住招待所教职工人数较多,先行安排预约人员;房间满员后未预约人员需自行解决住宿。每位教职工一次办理入住时间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仍需入住的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海门校区招待所午休服务时间为11:00至15:00,晚间住宿服务时间为12:00至次日12:00,住宿及午休人员须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将房卡交还到服务台。

第七条校外人员、本校学生如因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确需入住海门校区招待所的,需关联部门在学校OA上提交海门校区招待所入住申请,审批完成后凭申请单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凭财务处票据到服务台办理入住手续。校外人员、本校学生住宿费按80元/24小时收取,午休按44元/4小时收取。住宿费含入住期间的水电费、物品消耗费、人员服务费等。校外因公入住人员需关联部门在学校OA上提交海门校区招待所入住申请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经批准后可免交住宿费。

第八条海门校区招待所优先安排本校教职工入住,在有空房时方可安排校外人员、本校学生入住。

第九条需长期入住海门校区的教职工需提交长期入住海门校区招待所申请,并附本学期课表,经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条入住人员进入房间后请查看室内基本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及时联系服务人员,凡因个人原因遗失房卡或损坏招待所设备设施的,按被损坏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入住人员请保持招待所房间清洁卫生。严禁大声喧哗、高音收放电视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每间房间内都配有晒衣架,严禁在墙上或窗外晾挂衣物;严禁在招待所内饲养小动物;如房间当日需打扫,请在门上挂“需打扫服务”的标牌。

第十二条已住宿人员不得私自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不得留宿亲友。入住期间节约能源、不开长明灯、无长流水。严禁将垃圾倒入马桶,避免堵塞。

第十三条入住期间个人物品请自行保管,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如有大件物品需寄存可至服务台办理寄存手续。

第四章招待所服务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招待所服务人员要做到礼貌用语、热情服务。按规章流程办理入住或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房间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美观。被套、枕套、床单等卧具要做到一客一换;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卫生间内洗漱池、坐便器等洁具每日清洗、消毒,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清扫工具分开使用,做到无交叉感染;及时补充洗漱用具、卫生纸等物品。

第十六条入住人员退房后,服务人员及时打扫房间,检查房间物品,及电视、无线网络等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物管科维修;爱护招待所的设备设施及配发的物品工具,确保招待所内所有财产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服务人员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每日勤加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保证招待所内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服务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

第十九条服务人员严禁私自为他人提供住宿、休息及娱乐等;严禁私自开通房间或动用房间内物品;严禁将招待所公有财产私自带出招待所;工作时间不得离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招待所物品管理

第二十条招待所需补充物品时,需提交物资采购申请,获批后由后勤与基建处综合科采购。

第二十一条招待所采购物品统一进入后勤仓库,招待所管理员领出并分类放置于招待所仓库间。服务员领用时填写物品领用单,招待所管理员同意后凭领用单领取出库。

第二十二条管理员定期进行招待所物资盘点,防止物资流失。

第六章招待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持招待所环境卫生整洁,定期进行“除四害”。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房间打扫要求进行卧具、杯具、洗漱用具、洁具等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范使用清洁用品,每日对公共区域和房间进行消毒。

第二十六条客房垃圾及时清理,放到指定位置。

第七章招待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后勤与基建处建立健全招待所应急预案,组织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第二十八条做好出入人员管理,按时关闭大门,严禁非住宿人员进入招待所内。

第二十九条招待所内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条定期对招待所建筑、水、电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服务员、管理员必须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拥有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熟悉招待所内消防疏散路线,遇有突发事件,能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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