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充电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充电桩管理,规范各类车辆安全有序充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桩种类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电动汽车充电桩,仅为本校师生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章充电桩管理主体
第三条后勤与基建处为充电桩管理主体,负责充电桩日常运维管理。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充电车棚由学校进行建设,免费为学校教职工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教职工凭校园卡刷卡进出,充电时间为每日8:00——17:00。
第五条学生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由社会专业充电桩服务单位建设,后勤与基建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学生有偿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第六条校内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处进行充电,其他地方一律不得充电。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严禁他用。
第八条后勤与基建处安排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日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电动汽车充电桩管理
第九条电动汽车充电桩由学校进行建设。后勤与基建处负责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电动汽车充电桩仅供本校教职工本人的电动汽车免费充电,不对外包服务单位人员车辆、外来车辆及学生车辆开放。
第十一条教职工凭电动汽车车辆行驶证到后勤与基建处能源科登记领取电动汽车充电桩使用卡片。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充电桩卡片由领用人本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由此引发的问题及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五章充电桩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建立健全充电桩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第十四条后勤与基建处组织人员定期对充电桩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充电桩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充电桩线路、插座、开关和时控,严禁一座多充。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一次充电时长,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等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充电车主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