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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办法
编辑:董文倩   加入时间:2025-04-18  评论(0) 浏览(

校园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构)筑物及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崇川区城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和外立面墙砖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构)筑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目标是深入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建立校舍建(构)筑物安全档案,动态监测校舍建(构)筑物安全状态,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严防校园事故发生。

第二章 排查与整治范围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包括临时搭建、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超负荷使用等问题。

(二)地基基础,包括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问题。

(三)房屋用途,包括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四)失修失养,包括因建(构)筑物年代较长导致的外墙饰面剥落、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问题。

(五)校舍建(构)筑物占压地下管网导致的安全问题。

(六)地下雨污水管网堵塞引起的雨污水排水不畅、沟井溢流,自来水管网因局部损坏引起的供水困难。

(七)校园电气线路,因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引起的线路老化等安全问题。

第三章 排查与整治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后勤部门建立校舍建(构)筑物“全面自查常态化、重点复查长效化、检查专项相结合”的排查与整治工作机制,并通过以下方式落实:

(一)定期检查。后勤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校舍建(构)筑物全面排查,基建科、物管科等相关科室联合第三方建(构)筑物安全鉴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应本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理安全问题的态度,做到全面细致。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或学校专项安排部署的同类安全检查,按照具体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后勤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校舍建(构)筑物安全检测鉴定专项,每年向财务处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必要的检测鉴定及维修、加固施工工作。

第四章 排查结果整治

第七条 后勤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屋顶渗漏、外墙剥落、雨污水管道堵塞、电气线路故障等局部问题,由物管科进行零星维修,对检测单位发现的Csu级或Dsu级危险级别的建(构)筑物,第一时间研制修缮、加固、停用或拆除方案,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建(构)筑物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肃履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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